
近期,為了進一步加強進出口監管力度,海關總署連發3公告,就進出口稅則商品及品目注釋、明確海關監管作業場所行政許可事項、取消區域通關一體化通關模式等方面的內容,進行相應調整。
新版《稅則注釋》9月1日起正式執行
近期,世界海關組織對于2017年1月1日實行的《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注釋》進行了部分修訂。中國海關根據世界海關組織已發布的修訂內容,同步調整了我國2017年版《稅則注釋》的相關內容。上述修訂內容將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執行。
海關總署明確海關監管作業場所行政許可事項
海關總署發布2017年第37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區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將海關監管作業場所行政許可有關事項進行公布。
內容包括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經營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的企業注冊資質不得轉讓、出租、出借;經營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的企業注冊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主管海關可以變更或者撤回等
公告將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關總署取消區域通關一體化通關模式,多公告同時廢止
根據全國海關通關一體化改革整體工作安排,海關總署決定調整有關業務模式。
該公告內容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另外海關總署公告2006年第43號、2012年第53號、2013年第58號、2014年第28號、2014年第45號、2014年第65號、2014年第66號、2014年第68號、2014年第84號、2015年第9號、2015年第10號、2015年第11號、2015年第47號、2016年第29號、2016年第54號將同時廢止。
業內人士認為海關總署連續發文,實行新的監管措施,是進一步提升跨境電商的效率的,但同時任何監管的新措施總歸會影響到一部分的商品流通,這是必然的。
(文/雨果網 涂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