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11-05 10:46
復進口稅作為僅次于進出口正稅的近代海關第三大稅種,是指對外籍船舶載運中國土貨從一個通商口岸運赴另一個通商口岸所征繳的進口稅,因進口時納稅稅率為出口稅率的一半,又叫做復進口半稅。
它是晚清時期列強為攫取沿岸土貨貿易權益,發展沿海航運力量,抵制中國沿海的貿易通過稅而強加給中國的一種國內通過稅。
復進口稅的確立:
1863年,經過赫德的幕后策劃,清政府完全承認了外船的土貨沿岸貿易特權,簽訂了《中丹條約》。該約第四十四款明確規定:“丹國商民沿海議定通商各口載運土貨,約準出口,先納正稅,復進他口,再納半稅。后欲復運他口,以一年為期,準向該關取給半稅存票,不復更納正稅。嗣到改運之口,再行照納半稅。”
至此,《中丹條約》正式承認了外國人經營沿海貿易的權利,并且在復進口稅的征收方面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辦法,把復進口稅納入了協定稅則中。而在1863年之前,長江三口——鎮江、九江和漢口相繼對外開放,外商又取得了沿江貿易特權。繼丹麥后,西班牙,比利時,意大利等紛紛與清政府簽訂條約,將這項貿易特權載入約中。
(來源:出海記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