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大案例
案例1:某棉紡集團出71.5噸紗,金額近十萬美元,價格條款 FOB ,合同付款方式:預付30%TT+70%DP。貨到港口二個月,期間貨物價格暴跌,收貨人不付款不提貨,不同意退運或轉讓,期間產生了非常高的港口費用,而且我中國公司蒙受相當的損失。
分析:印度政府規定:出口到印度的貨物, 必須有原收貨人出具的NOC的證明,才能修改收貨人并轉賣他人或轉運。一旦貨物到達前市場發生動蕩,買家往往利用此規定惡意欺騙國外客戶,從而以差價賺取利潤,想盡辦法違約,逼中國公司降價。此時貨已運至印度,且由于印度 海關 規定,如果貨物到港三個月無人提貨,就可以被 海關 拍賣。對此,我企業無奈只好“認栽”,最終接受降價條件息事寧人。
案例2:我企業與印度公司做了一單貨值約為7萬美元痲類出口業務。該批貨物信用證由香港一家公司從香港開出。同時按照信用證的要求將提單中的發貨人打成該香港公司,但保留了提單、報關單和核銷單等原件。發貨后印度客戶以單證有不符點為由拒付貨款,進而又以產品質量有問題為由逼中方大幅降價。我企業調查得知,該香港公司系印度公司在香港的關系公司,該香港公司堅決不同意退貨。我企業處處陷于被動,最后無奈答應降價了事。
分析:信用證可以由第三方出具,但是必須保證發貨人一定為我中方企業。由于國際貿易經驗不足,我企業不僅犯了貿易中的基本錯誤,同時審單失誤,在這起貿易活動中陷入種種被動,承受了相當的經濟損失。
案例3:某中資公司駐印度代表處,與印度買家在違反印度政府規定的情況下簽了一筆外貿合同。印度買家為了達到減少關稅的目的,要求簽定兩份合同,一份合同的交易金額低于實際交易金額,用來報關 ,另外一份合同顯示的是真正交易的金額。由于用于報關的合同價格大大低于市場價格,引起了印度有關部門的注意,從而開展調查,印度公司與我中國企業均涉案。
分析:印度政府明確規定,外資駐印度代表處,只能從事市場調研、客戶聯系等非盈利性活動。該代表處違反此規定擅自做貿易,已違背了有關規定。另外,我中國公司同意簽定雙重合同,而所簽定的實際交易金額的合同是不被法律所承認的,出口商往往很被動,如果一旦印度買家惡意欠款,中方只能承擔損失,自吞苦果。
六項注意
國際貿易線長面廣,中間環節多。由于電子商務等新型貿易方式的廣泛應用,企業大量依賴商業信用結算方式出口貨物,因此受騙上當、蒙受嚴重經濟損失的也日漸增多。因此,建議外貿企業在從事國際貿易業務中,應注意做到 “六關注”,從而盡量避免和防范貿易風險。
一是關注調查買家的信用狀況,可以通過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印度有關律師事務所等機構調查、評估買家的信用情況。通過對買方進行資信調查得到盡可能多的買家信息,以做到從源頭防范貿易風險。
二是關注貿易合同條款,付款方式堅持對方開具不可撤消的信用證,并由歐美等第三國保兌。次之,可要求對方電匯部分預付貨款,發貨前以電匯方式付清全部貨款,或者TT電匯全額貨款,否則不予發貨。
三是關注雙方貿易往來中所發生的聯系,一定要保留雙方聯系的證據文件。一旦發生貿易糾紛,保留的所有往來書面文件、郵件和傳真等均可作為證據。尤其要注意通過傳真來保持聯系,因為傳真上一般都會留有對方的公司名稱、電話號碼、傳真等,這些都是一旦對方否認有關往來從而反駁對方非常有力的證據。
四是關注有關輔助保險措施,建議有能力的出口企業可投保出口信用保險。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是我國唯一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其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主要企業在出口貿易發生損失時給予經濟補償,分擔出口企業對外貿易的風險,而且其國際商賬追收和境外追收業務依托全球追收網絡,也可幫助出口企業有效地進行境外追討降低出口收匯風險。
五是關注以合法的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由于國際貿易牽涉面雜,發生貿易糾紛后,我國企業往往妥協印度有關貿易方的條件了事,而使印方一再得益,自己合法的權益受損。而目前,國內已經有很多涉外律師事務所可以承辦涉外官司,或者準備好所有的材料,直接委托印度有關律師事務所,通過起訴等合法途徑解決貿易糾紛。
六是關注貿易合法性。對于已在印設立代表處等分支機構的中國公司,一定要確保自身行為合乎印度法律,如果貿易機會可觀,可考慮在印度設立公司、分公司等途徑來保證經營行為合法,進一步開拓市場。